未成年人是国家未来、民族希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关系着千万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本文以乐山市市中区检察院2013年8月-2015年6月近三年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基础,着重分析案件特征,剖析犯罪原因,结合本地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可行性建议,以期在检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发展。
一、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和特征
1、未成年人犯罪总体情况:2013年8月-2015年6月,本院共受理未成年人案件44件65人,分别占同期受理刑事案件数737件1164人的6.0%和5.9%。其中,2013年受理6件17人; 2014年受理24件32人;2015年受理14件16人。统计如图1、图2。
(图1,未成年嫌疑人及案件数变化情况)
年份 |
|
|||||||
受理未成年件数 |
受理刑事案件数 |
未成年案件比例% |
受理未成年人数 |
受理刑事案件人数 |
未成年人 占比例% |
未成年人批捕率 % |
未成年人起诉率 % |
|
2013年(8-12月) |
6 |
133 |
4.5 |
17 |
187 |
9.1 |
66.7 |
75 |
2014年 |
24 |
397 |
6.0 |
32 |
562 |
5.7 |
42.3 |
58.3 |
2015年(1-6月) |
14 |
207 |
6.8 |
16 |
415 |
3.9 |
66.7 |
92.9 |
分析图1,可以看出2013年8月-2015年6月未成年人案件数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犯罪嫌疑人数起伏不大,占全年受案人数比例减少。
2、未成年犯罪人员构成、年龄分布:2013年8月-2015年6月,本院办理的65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非本地籍32人,男性60人,16-17岁54人,14岁-15岁11人。
(图2:未成年犯罪人员基本信息)
年份 |
年龄 |
身份 |
文化程度 |
|||||
14-15 |
16-17 |
无业 |
农民 |
学生 |
小学及以下 |
初中 |
高中及 以上 |
|
2013年 |
1 |
16 |
8 |
4 |
5 |
7 |
5 |
5 |
2014年 |
10 |
22 |
8 |
9 |
15 |
2 |
17 |
13 |
2015年 |
1 |
15 |
10 |
2 |
4 |
2 |
7 |
7 |
从图2可以看出,未成年学生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值得注意的是初中文化的未成年人以及职业高中学生犯罪人数明显居多。
3、犯罪类型方面:未成年人犯罪以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的犯罪为主,盗窃罪8人、抢劫罪30人、抢夺罪3人;侵犯人身权利:故意伤害罪6人、强奸罪6人;犯寻衅滋事罪6人、聚众斗殴2人、协助组织卖淫罪1人、交通肇事罪1人、贩卖毒品1人。统计如图3。
(图3: 2010-2013年度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比重图)
年份 |
侵犯财产权 |
侵犯人身权、民主权利 |
危害公共安全、 扰乱社会秩序 |
||||||||
盗窃 |
抢劫 |
其他罪名 |
故伤害意 |
强奸 |
非法拘禁 |
其他 |
寻衅滋事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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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
1 |
10 |
1 |
1 |
2 |
0 |
|
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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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
4 |
14 |
2 |
2 |
3 |
0 |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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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
3 |
6 |
0 |
2 |
1 |
1 |
|
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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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共同犯罪方面:2013-2015年度受理的44件65人未成年人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为24件,其中2013年为6件,2014年为24件,2015年为14件。(1)地缘特点突出。同乡之间关系紧密,经常一起活动,易于共同联络,纠集在一起共同作案,多呈成年人纠集未成年人参与作案特点。如2015年一起4人涉嫌抢劫的共同犯罪案件中,该案中2名未成人被另2名成年人邀约,共同实施了持刀抢劫麻将馆内营业款的犯罪活动。(2)暴力性特点明显。以抢劫、寻衅滋事、抢夺、非法拘禁犯罪为主;手段主要以拳打脚踢为主,部分有持棍棒、管制刀具情形;案件起因简单,部分因无钱上网、买烟酒而实施“两抢”,部分因讲哥们义气、为女孩争风吃醋而故意伤害。
5、刑罚处罚方面:近三年来,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对涉案未成年人均适用比较轻的法律处罚,体现了我国一贯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统计如图4。
(图4:对未成年罪犯刑罚处罚情况对比图)
年份 |
3年以下 |
3年-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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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实刑(人) |
判处缓刑(人) |
非监禁刑所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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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12月) |
9 |
2 |
16.7 |
1 |
2014年 |
8 |
14 |
60.9 |
1 |
2015年(1-6月) |
5 |
4 |
40 |
1 |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我国有3.67亿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在高位徘徊,尤其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农村留守儿童以及失学、失管儿童的教育、心理健康和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和作案手段成人化、暴力化倾向明显,恶性极端案件时有发生,尤其是在毒品犯罪等严重暴力犯罪中也屡屡见到稚气未脱的未成年人身影,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犯罪预防和社会化帮教工作的重要性日愈突显。
(一)未成年人自身特点及劣行是其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根据犯罪人行为、意志能力及身体和心理的成熟度,我国刑法规定年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14-16周岁的人对8类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成年人自控能力不强、遇事容易冲动;加之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性质、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缺乏全面认识,故意或不经意间就触犯法律,走向犯罪。
(二)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缺失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1)学校教育,特别是中小学教育对青少年健康人格的塑造尤为重要。近三年来,本院办理的涉案未成年人文化程度普遍很低,以小学、初中文化为主,其中以初中文化(含初中辍学、肄业)更为明显;高中以上文化的包括职业高中程度涉罪未成年人不足10%。究其原因,一是这些孩子的家长本身受教育程度低,对子女的规范教育缺乏重视;二是未成年人易受同乡或同龄人外出挣钱的影响,没文凭又没水平,却过早放弃学业,在社会上四处游荡;三是中小学教育仍然存在片面追求升学率,思想、道德、法律教育简单化,创新设置的如警务室、法制副校长等教育形式化、表面化。(2)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孩子人格健全和行为活动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涉案未成年人中,近一半属于父母离婚,大多数属于父母外出务工,无暇顾及子女的生活学习。这些导致对孩子的家庭管教要么简单粗暴,不仅未能起到应有正确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反而使子女痛恨家庭,最终走上犯罪道路;部分是由婆、爷隔代照顾,由于方式、方法不当,不能及时掌握其思想状况。涉罪未成年人普遍由于疏于管教,从而三五成群整日沉溺网络游戏,不务正业、胆大妄为,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三)相关职能部门对未成年禁入网吧监管不严,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可忽视的影响。充斥着暴力色彩、色情内容的网络游戏、视频,对未成年人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危害作用。未成年人模仿能力强,判断能力差,他们在性格上就表现得暴力、好斗、冲动,成为暴力犯罪的诱因,从而产生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涉罪未成年人在网吧上网现象突出,为上网筹钱而实施“两抢一盗”犯罪;在网吧内物色对象,网吧外实施抢劫,如宋某某等二人抢劫案,就属于在网吧上网时见财起意抢劫。
三、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思考
在少年司法中,检察机关发挥着重要的、特殊的职能作用。我国司法体制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法院对审前活动基本不参与,检察机关无论在审前还是审判活动中均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不仅与其处于前承公安、后启审判的枢纽地位有关,也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以及侦查、批捕权的享有及公诉权的独占相关。批捕权与公诉权的行使,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贯彻,包括非罪化、非监禁化的实现,发挥着关键的作用;同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角色与权能,为拓展工作空间、争取各方面支持创造了有利条件。
(一)发挥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的作用。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作用已被社会所认可,既可以通过家长的言传身教、亲情影响为孩子树立正确价值观,又可以通过学校教育提高孩子的文化水平,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检察机关应切实承担起督导中小学加强思想道德、法律等教学教育的责任,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其次,协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对初中毕业未进入普通高中学习的未成年人以及进入职业高中学习的学生,强制进行法律学习,采取以案说法、组织参观关押场所、旁听庭审等方式,强化法制意识。再次,加强网吧、游戏厅、网络监督和管理。对网吧、游戏厅等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应当向公安、文化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加大容留未成年人上网的处罚力度,努力根除未成年人的精神“污染源”,加大对网吧、游戏厅的监督,确保网吧、游戏厅切实负起社会责任。
(二)探索建立政法机关衔接及跨部门合作机制。进一步推动社会化制度构建,着力建立多部门合作及司法借助社会力量的长效机制。建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相互协调与配合的工作机制,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客观需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争取在社会调查、逮捕必要性证据收集与移送、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法律援助、分案起诉、亲情会见等制度上达成共识,联合出台实施细则。完善与有关政法机关日常沟通机制,采取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合开展调查研究等形式,共同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特点,解决遇到的问题,统一执法标准,形成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合力。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帮教社会化体系建设。加强与综治、共青团、关工委、妇联、民政、社工管理、学校、社区、企业等方面的联系配合,整合社会力量,促进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犯罪预防帮教社会化、一体化体系建设,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无缝衔接。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建议、促进建立健全社工制度、观护帮教制度等机制,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对被不批捕、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教。
(三)立足本职,创造性地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最高检曹建明检察长指出,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上,检察院涵盖了整个司法过程,任务也更重。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争取在社会调查、逮捕必要性证据收集与移送、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法律援助、分案起诉、亲情会见等制度上达成共识,联合出台实施细则。完善与有关政法机关日常沟通机制,采取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合开展调查研究等形式,共同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特点,解决遇到的问题,统一执法标准,形成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合力。为此,应当从三个层面强化:一是理念层面。未成年人缺乏辨识与选择能力,犯罪行为往往是各种不良因素、制度缺陷、恶劣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若一味坚持传统打击理念,有可能将其推到社会对立面,丧失教育、感化、挽救良机。进一步巩固未检机构职责,有利于从根本上贯彻落实未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二是法律层面。“特别程序”不以实现惩罚为首要目的,而以预防再犯、帮助未成年人为己任,与适用于成年人的普通程序理论根基不同。三是机制层面。未检除集批捕、起诉、法律监督等职能外,还承担着帮扶教育、预防犯罪等社会职能,这充分反映了其具有综合性特点,与其他检察部门明显不同。因此,在检察体制改革架构下,简单地将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门并入其他部门,势必会冲击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弱化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贯彻。立足本院,应从更长远的角度思考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工作的未来,有必要继续保留未检独立办案机构,强调“两手抓”,一手抓专业化建设,一手抓社会化促进,从更高层面审视未检独立评价机制,坚持“批捕、起诉、法律监督、犯罪预防”一体化办案和未成年人案件集中管辖模式,将本院未检工作推向新高度,促进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全面科学发展。